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¥ 3.0

在冠状病毒大流行期间,为了应对部分员工因隔离或育儿原因需要留在家中(以及在这些员工无法在家工作的情况下),被告推出了一项带薪特别假政策,规定这些员工即使无法工作,仍可继续获得工资。但是,根据该政策,享受带薪特别假的先决条件是,相关员工必须首先用完所有累积的补休和年假。在就业法庭(“ET”)面临的两起独立集体诉讼中,被告投诉称,这 (1) 相当于《2010 年平等法》(“EqA”)第 15 条规定的不利待遇,以及 (2) 根据《平等法》第 19 条对女性造成了特别不利影响。在合并审理这些诉讼后,就业法庭发现,有问题的待遇是取消了员工选择休息和年假的灵活性和选择权;根据《平等法》第 15 条,这被视为不利,并且可能构成第 19 条所规定的特定不利条件。ET 继续支持第 15 条的索赔,但发现原告没有证明任何损失或感情伤害赔偿的依据。至于第 19 条的索赔,ET 认为原告没有证明对女性造成必要的群体不利,因此驳回了间接性别歧视的投诉。原告和被告均提起上诉。

Cowie 诉 苏格兰消防局 [2022] EAT 1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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